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張某在房產拍賣會上拍得一套價款104萬元的房屋,后在辦手續時被告知需交納40余萬元稅費才能過戶。認為拍賣協議顯失公平,他要求拍賣公司承擔該筆稅費。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2年1月1日,張某與北京一家拍賣公司簽訂一份《競買登記簽約單》,約定參加該公司在通州區舉辦的潞城鎮潞城新村一處房屋的專場拍賣會。
隨后,張某與拍賣公司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成交的拍賣物為一套面積為105平方米的房屋,總價款104萬元,并規定該房產所拖欠的供熱費、水電費及物業費等由買受人承擔;房產產權過戶所需的相關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
張某說,他將房款104萬元給付拍賣公司,后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由于該房屋登記在山東省農業銀行某支行名下,且登記未滿五年,房屋過戶需要交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印花稅以及物業費、供暖費等40余萬元。
張某隨后以《拍賣成交確認書》中關于相關稅費負擔的約定顯失公平為由,起訴要求拍賣公司承擔上述費用。但拍賣公司對此不同意。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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